3、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承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
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从扬州市经信委获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请遵照执行。
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10、正常使用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发改委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7、正常运营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截至申报日期时的累计充电数、营运收入等),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
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
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 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如销售发票含国家补贴,并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 (一)分级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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